主旨: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議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或用途特殊建築物」之公告事項部分內容,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4年12月9日第4屆第5次法規研究委員會議及115年1月14日第4屆第3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於109年9月14日府工管二字第1091038299B號公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或用途特殊建築物,並自即日起生效。」其公告事項:「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或用途特殊建築物之公有新建建築物如下:……¬(略)¬」,先予敘明。
三、然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市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新建建築物,於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者,免適用本條規定;其一定規模或用途由本府公告之。」,再予敘明。
四、旨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一定規模或用途特殊建築物」,應指「本市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非僅有「公有」新建建築物方能適用,才符合當初立法本意。
五、故本會建議修訂旨揭公告事項第一段內容為「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或用途特殊建築物之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如下:……(略)」,增加「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等文字,敬請鈞局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