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網站下載申請入會表格(或直接至公會索取)並填妥
2. 將入會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下列資料:
● 建築師入會申請書2份
●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2份
● 建築師證書影本2份
● 會員受益人資料卡
● 印鑑卡 (請至公會索取)
● 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五張及 照片電子檔
● 戶籍謄本正本 (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電子謄本亦可)
● 會員錄基本資料 ( 含英文姓名﹙護照版本﹚)
● 敬請分別開立金額$13,000及$60,000 即期支票二張 戶名: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或電匯
帳號: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120-373822 或
台中銀行 /豐原分行 041-22-1096082
帳號: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120-379112 或
台中銀行/豐原分行 041-22-1096145
$13,000(入會費:$10,000/常年會費$3,000)
$60,000(入會事業補助費:$60,000)
● 敬請至 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開戶,俾便辦理設計費退款及福利金發放之用
3. 於每月第一週的星期二前完成手續並送至承辦人員
4. 承辦人員將入會相關資料查證簽呈會常務理事核閱後,列入當月理事會議程
5. 經當月理事會審核入會後,於隔月份理事會第二週的星期二(下午3點) 本人至公會宣誓,並現場頒發會員證書及會員證
● 入會宣誓詞 (宣誓人..簽章)──公會存檔(視情況:理事會開會時間會變更,另行通知)
6. 完成入會程序
會員
第六條 凡依本法規定,於本市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除金門馬祖地區以外,以全國為執行業務之區域。
第七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全國建築師公會登錄備查。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登記於會員名簿;會員證書遺失應申請補發。
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時,發給「年度會員證」作為會員證明。
會員之事務所地址變更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 ,以書面報知本會,但依本法第十二條遷移至本市以外地區時,視同自行申請退會,並 副知全國建築師公會登錄備查。
但前項規定,於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會執業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及附署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四、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五、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六、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七、參與本會講習訓練之權利。
八、其他依本會章程授權所訂之各項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二、參加本會各項工作。
三、遵守本法、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本會章程、公約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及決議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入會事業補助費新臺幣陸萬元,合計共柒萬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叁仟元正。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之。
三、事業費按會員承辦設計工程造價萬分之四計算之。本會應於建造(雜項)執照核發退款時,依核准之工程造價核計結算。
四、本會向所屬會員徵收事業補助費;其收支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五、辦理有關鑑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覆查、建造(雜項)執照協檢(審)、建築物施工勘驗查核、竣工查驗、變更使用審核、綠建築查核等類似業務之行政作業費。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