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011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經核准後再次申請變更時,其變更、程序及法令適用日」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9日國署更字第1130123363號函辦理。
二、有關變更重建計畫經核准後再次申請變更,較前一次核准增加容積獎勵值之法令適用,請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109年9月7日營署更字第1091180097號函示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3080號,目錄第十組編號第006號。